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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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 三 章 醫事檢驗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29 條
醫事檢驗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事檢驗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醫事檢驗所,不得為醫事檢驗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