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事檢驗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33 條
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而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醫事檢驗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事檢驗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