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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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36 條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違反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一。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