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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38 條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