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事檢驗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50 條
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醫事檢驗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