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事檢驗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51 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及七個以上之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