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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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60-1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事檢驗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事檢驗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檢驗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醫事檢驗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