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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 96年12月20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