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 96年12月20日)
第 3 條
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