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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 96年12月20日)
第 6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醫事檢驗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三、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