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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 96年12月20日)
第 7 條
醫事檢驗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