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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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11 條
心理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心理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七條關於執業之規定。
心理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