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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15 條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案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執行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業務之情形及日期。
三、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