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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19 條
心理師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個案當事人福祉。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尊重個案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性別、族群、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取得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