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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56 條
臨床心理師公會或諮商心理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