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心理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8 條
心理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心理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