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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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8 條
心理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心理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