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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三 章 獎懲 ( 109年01月15日)
第 21 條
呼吸治療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