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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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三 章 獎懲
( 109年01月15日)
第 24-1 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負責呼吸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居家呼吸照護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居家呼吸照護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呼吸治療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