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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三 章 獎懲 ( 109年01月15日)
第 25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呼吸治療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