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 101年05月16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之十三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