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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 101年05月16日)
第 3 條
呼吸治療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呼吸治療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