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 100年06月28日)
第 1-3 條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進入本法第二條所定學校所、系、組之學生,其實習之認定,不適用前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