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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 100年06月28日)
第 11 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歇業、停業或受停業、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歇業、停業或變更執業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