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 100年06月28日)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業務,應擬訂計畫實施督導考核,每年至少一次,並應將其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