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血液製劑條例  ( 108年01月02日)
第 16 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