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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 94年11月16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年度血液製劑預估需求計畫,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前項年度血液製劑預估需求計畫得以一至三年為期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