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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7月18日)
第 10 條
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者,於接受醫院評鑑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醫院評鑑或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主辦機關非有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其提供電子病歷之列印或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