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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儲存、銷毀及交換 ( 111年07月18日)
第 13 條
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所定病歷保存期間內,電子病歷之存取、增刪、查閱、複製與其他相關事項,及其執行人員、時間與內容,應保存完整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