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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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7月18日)
第 2 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以下簡稱電子病歷),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