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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07月18日)
第 20 條
依本法或其他醫療法規規定,應以書面同意且併同病歷保存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並得應相對人要求,交付紙本或以電子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