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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7月18日)
第 6 條
第三條第一項系統,醫療機構得委託大專校院、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併稱受託機構)建置及管理之,並由醫療機構負本法及本辦法規定之責任。

前項醫療機構之委託,應訂定書面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訂定書面契約:
一、委託所屬醫療法人或其他法人之其他附設醫院。
二、委託所屬學校之其他附設醫院。
三、委託所屬機關設立之其他醫院。

第一項受託機構,應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並有證明文件。<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