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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110年06月09日)
第 12 條
前條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非活期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約束者,如擴充設備、擴建醫院及社福基金等,不得列入現金之內。
(二)定期存款,包括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如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如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應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
(三)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應列為流動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應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六)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及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應收票據:指應收之各種票據;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允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其公允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允價值評價。
(二)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三)因業務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業務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六)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四、應收帳款:指因提供醫療及相關業務而發生之債權;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允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其公允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允價值評價。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包括備抵呆帳、備抵支付點值調整及備抵健保核減等,提列適當之備抵金額,並以淨額列示。
(四)分期付款銷售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六)已提供擔保者。
(七)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八)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九)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
五、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二)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三)備抵呆帳應分別列為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四)各該項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比照分別列示。
六、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七、存貨:指備供正常業務使用之材料或物料,如庫存之各項藥品、衛材、物品、食品、血液等屬醫療法人所有者;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醫務成本。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揭露。
八、預付款項:指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九、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指於目前狀況下,醫療法人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十、其他流動資產:指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外,不能歸屬於前九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前項流動資產及基金之各類資產,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