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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110年06月09日)
第 15 條
前條第一款長期性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