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09日)
第 3 條
醫療法人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
四、會計憑證。
五、會計帳簿。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