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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09日)
第 7 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係依醫療法、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表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六、財務報表所列各項目,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資產及負債應有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九、淨值、社員權益或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一、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處分、出租、出借、設定負擔及變更用途。
十二、對醫療以外事業之主要投資,及對境外事業之投資。
十三、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四、進貨交易前十大對象資訊。
十五、非健保收入前十大服務項目資訊。
十六、其他支出前十大對象資訊。
十七、捐贈之對象、目的、金額、必要性及當年捐贈累計額度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額或比例,應報經核准之文號。
十八、重大災害損失。
十九、提撥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會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之金額與支用情形。
二十、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前項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事項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人無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三款事項者,亦應記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