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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辦法  ( 112年04月27日)
第 5 條
發生跨直轄市、縣(市)之災害或緊急傷病患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於本系統建立災害事件檔,並通知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及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相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通知所轄急救責任醫院將傷亡資料登錄於該事件檔,並於災害、事故狀況解除後,通報最後傷亡統計,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