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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 97年06月06日)
第 5 條
第二條之通報及前條之通知,得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為之;但以言詞告知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其他方式補正。

前項作業,應注意維護保護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