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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 三 章 開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16 條
語言治療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

語言治療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