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語言治療師法   第 三 章 開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24 條
語言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語言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語言治療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之事項。

非語言治療所,不得為語言治療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