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語言治療師法
第 三 章 開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25 條
語言治療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語言治療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