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語言治療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38 條
語言治療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語言治療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