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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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39 條
語言治療所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語言治療師之語言治療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