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語言治療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40 條
語言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語言治療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語言治療所之負責語言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該語言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