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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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42 條
本法所定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之處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語言治療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