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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46 條
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語言治療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