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語言治療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50 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直轄市、縣(市)語言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