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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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52 條
語言治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