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語言治療師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57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