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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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101年01月19日)
第 13 條
繼續教育課程辦理機構或團體未依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審查認定之機關(構)或專業團體應不予認定;其所發時數證明,亦不得作為依第七條第二項展延指定有效期間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