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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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101年01月19日)
第 2 條
經醫院評鑑或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急性病床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稱指定機構)。
前項醫院應置二位以上精神科專科醫師。但於離島地區,得僅置一位。
第一項之申請,應檢具申請書及其他指定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